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的简单介绍

博主:优立德企服优立德企服 2024-04-07 79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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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抛个问题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

  为啥企业会怕各级环保督察和环保局日常环境监察?

  二、违法成本

  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可能罚款、按日计罚、关闭等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更有甚者会入刑,所以企业必须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意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其他详见两高关于环保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才能各级督查都不怕,做到应对自如。同时也能更好的生产。

  四:企业主,如何应对环保督察和监察了,不怕被罚款、关停、或入刑?需要做好以下

  那么?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 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 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环评、验收、排污许可、重点关注的环保措施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过期)、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査*****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査。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检查建设单位锅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相关措施,是否是应该关闭取消的。检査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査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査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査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査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使用油漆等会产生有毒有害、及刺鼻气体的是否做到达标且规范的污染治理(防治)措施。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査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査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査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的简单介绍

  废气排放口;

  检査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査排气筒髙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査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査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髙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4)无组织排放源

  ①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査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② 检査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釆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③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査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查看项目环评设置的卫生(大气)防护距离内有无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是否符合相关要。

  5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査是否私设是否暗管排污,检査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査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检査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釆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 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企业有无废水回收系统。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査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査排放废水水质是否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査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査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釆样。

  检査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査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査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査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① 检査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②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 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① 检査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② 检査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厂区堆积固废是否未及时处理。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査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十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① 检査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② 检査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査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过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 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如何合法合规的去除地方法院历史环保处罚的简单介绍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 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 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 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来源:环保之家论坛、环保人

近期会议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环境污染治理供需对接洽谈会

  

为加强环境治理,发展环保产业,做好污染治理减排工作,大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环保工程项目的落实,提高保定市经济竞争力,增加税收收入规模;全面落实国务院、保定环保重点工作要求,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全市污染治理水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在河北省保定市特举办“环境污染治理供需对接洽谈会”。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保定市环保局

  会议时间:2017年4月13日-14日(13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河北省保定市

  会议规模:800人(需求单位500余人,供方300人)

  参会费用:供方参会费用6000元/单位 (含交流洽谈席位、发放资料、摆放易拉宝、专家费、午餐、会刊等。参会名额限定3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人: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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