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修复有什么办法移除人民法院公告网送达公告(枝江人民法院公告网)

博主:优立德企服优立德企服 2024-04-18 173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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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冰青、姚建林、王林芳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冰青、姚建林、王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有什么办法移除人民法院公告网送达公告你们及苏州盛世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有什么办法移除人民法院公告网送达公告的其有什么办法移除人民法院公告网送达公告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42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冰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98886.46元,并偿付欠息1365.69元(截至2017年3月16日)及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姚冰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6108元。

  三、如被告姚冰青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苏州盛世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7500元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姚冰青继续履行。

  四、被告姚建林、王林芳、苏州盛世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冰青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88元,由被告姚冰青、姚建林、王林芳、苏州盛世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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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游佳

  联系电话:0512—6349387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赵冬梅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冬梅保险合同纠纷一 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74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承办法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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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512—6349518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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